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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障类问答

        时间:2018-6-27 14:17:23   来源:市bt365体育开户_365bet足球投注网站_365账号禁止投注权益部   点击:

          1、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怎么办?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能安排加班吗?
          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同时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卫监督发[2007]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 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女职工去医院做产前检查是事假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怀孕女职工去医院做产前检查的时间不是事假,应视为正常出勤,单位支付工资。女职工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2、女职工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的产假如何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并且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2-- 什么是晚育?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3--女职工产假能否增加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女职工除享受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女职工流产的也有产假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流产也有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还能享受产假吗?生育费用谁负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相应的产假,不论其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依然享有相应的产假。
          但是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只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生育医疗费用要自己承担,没有产假津贴。
          3、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
          01--生育保险规定的难产情形?

          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文的规定,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02--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均实行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规定,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03--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和分娩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测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04--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限额标准支付为1400元,其中:
          妊娠1至12周末的产前检查费: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330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880元;
          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550元。
          (2)分娩医疗费
          自然分娩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3000元。
          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500元。
          05--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根据北京市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06--女职工产假期间有工资吗?
          根据北京的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07--职工本人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单位能不给职工吗?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08--外国籍的女职工可以有生育保险吗?
          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等计划生育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基金最多支付其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09--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如何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人社医发〔2012〕48号)《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 员、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其分娩当次的医疗费 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10--本市城镇居民的生育保险如何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人社医发〔2012〕49号)“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规定。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11--单位没给上生育保险,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费用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且用人单位 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具体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按照 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同时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12--生育保险如何缴费?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8%,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 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13--哪些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管?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负担: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8)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4--退休人员也有生育保险待遇吗?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女职工哺乳期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哺乳期如何计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期为一年,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时止。
          2--单位能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加班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哺乳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也就是说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还应计入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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